解析: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不曾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那么即使在法庭进行审查时依旧需要作出真实且详细的陈述,并可适时地提出反供诉求。
然而,申请反供需要得到充足证据的印证,如但凡无法提供足够确凿的证据来支持翻供论点,那么法庭将不会予以采纳这些毫无说服力的翻供陈述。
再者,当法庭对反供请求展开调查之时,倘若发现先前所作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那么被告人将无法被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也无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优待。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应以其他证据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而非过分依赖于口供。换言之,只要其他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无论是否存在口供,均不影响对其定罪和量刑。反之,若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仅凭口供便无法直接判定其有罪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