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被准予取保候审的人士无视相关禁令且有所违反,那么他们便有可能面临刑事拘役的责罚。我们需明白的是,取保候审乃是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它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须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此项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从客观角度来看,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最为紧要和值得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去处理的事务便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