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针对传唤的次数并未设定限制条件,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随时应讯的规定。若需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则须经过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许可批准,采用相应的传唤证件(即传票)进行传唤。此外,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如果案件情况特殊且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时,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