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拘留者的拘留期限被延长到七天之后仍未得到释放时,这通常表明已有确凿的证据显示该名人士涉及了某种犯罪行为,并且最终可能会被认定为受到有期徒刑或更为严重的刑法的惩罚。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的逮捕程序,则应在拘留期满后的第三天起,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一至四天,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与批准。
同时,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37天;取保候审的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则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申请后的七天内做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提请批捕后,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另一种则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羁押侦查直至案件结束。因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之内,检察机关无需再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除非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否则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此外,公安机关如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进行复议,但必须先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若意见未能得到采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由上级检察院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