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即使未被处以拘留措施,仍可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这种情况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即无论是否曾遭受过刑事拘留,都可以申请并通过取保候审。这是由于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在本质上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而取保候审并不以刑事拘留作为其必要的前置条件。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身处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下,便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取保候审。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实施条件以及执行机构。对于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