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又再次面临拘留的情况下,相关期限通常最长不得超过十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犯罪、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而言,拘留期限的上限则会被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七日。此处涉及到的拘留措施特指刑事拘留,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便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以达到强制调查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