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列举了高层管理者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对其所在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
1)伪造凭证或财务报表,侵吞公司资产;
2)作为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支配或挪用出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
3)未经许可非法占用其他股东的股份权益;
4)将公司财产转移至私人账户,私自占有股权转让所得;
5)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借贷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该笔资金,甚至携款潜逃;
6)通过不正当商业手段,将原本属于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7)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或使用本单位的合法财产,将持有转变为实际拥有;
8)非法占有政府退还给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款项;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未支付相应款项的前提下,占有本公司的产品;
10)虚构并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以此为由占用公司资金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