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待上述阻碍侦查的情形消除之后,律师仍然可以申请再次会见当事人。具体而言,以下四种情形属于阻碍侦查的行为:
1.可能导致毁灭、篡改证据,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或发生串供行为的;
2.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杀或逃逸的;
3.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妨碍案件深入调查的;
4.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与犯罪存在明显关联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