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实施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首先是取保候审的申请环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有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都有权利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是取保候审的决定环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收到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该在7天内做出是否同意该申请的回复;
最后是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环节,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要求他们签字或盖章,明确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