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以公安机关为执行主体,确保公正公平。取保候审是在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的,主要针对的人员为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被批准逮捕且需变更强制方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此举目的在于防止他们在继续追逃、起诉、审判等环节逃避法律责任,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并保证在传唤时能够及时到达指定地点,从而避免对其进行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