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若其罪刑较轻,无须进行逮捕程序,然而又存在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阻碍诉讼运转之可能性,此时便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那么即便他们的罪行较为严重,也应该选择取保候审。
3、对于应当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他们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进行羁押,例如因为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4、对于依法应当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他们正处于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阶段,在逮捕之前发现这种情况的话,就不应决定实施逮捕;若是在逮捕之后才发现这种情况,则应改变强制措施,转而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5、对于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经过讯问和审查,如果认为需要进行逮捕,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并且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其犯罪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6、对于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处理,而且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并未产生社会危险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