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谈交流,这一权利并不需要得到侦查机构的许可,然而对于涉密性的案件则需要另当别论。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律师享有不受监听的保护,同时具有权利代表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其进行申诉以及控诉等事宜。这项规定无疑是对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