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受委托者可以享有会面权益。
2.自受到侦查机关首次审问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在侦查阶段,仅能委托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除此之外,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允许,亦有权力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请求。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为其安排会面事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