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若经执行机关许可,是可以前往异地的。
然而,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通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城。但倘若因家庭地址或者工作单位的变更而需前往异域他乡,则应在得知变动后的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若当事人满足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且已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欲前往异地,则必须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与许可。如确有必要前往异地,应依据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