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取保候审得以撤销,那么,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圆满结束之际,有关部门将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员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或是完全解除该项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之时,负责执行的机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做出决定的机关,由后者来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并且,在期限届满之前,还需以书面形式再次通知执行机构。当执行机构接收到决定机关发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之后,必须立即予以执行,并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此外,公安机关在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时,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要求其进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