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间通常为不超过37日,其中包含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在限界内(上限为30日)以及检察院对批准逮捕所需时长(最多7日)。若在14日内顺利完成调查并得出结论认为继续拘留已然无必要,嫌疑人则有可能被释放。
然而,以上所述并非绝对的释放时间标准,实际情况往往受到案件复杂性及证据搜集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