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罪犯有申请保外就医需求的,应由罪犯自身或者其亲属以及监护人作为担保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会对此类担保人的资格进行详尽的审查,分别填写名为《保障人资格审查表》的文件,同时向担保人明确告知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最后由担保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发现监狱在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
(二)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情形,执行原判刑期未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自伤自残的;
(四)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五)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对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