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普通民众,亦包含着在岗警务人员在内,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十七日以内。此乃指在调查过程中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若对涉嫌犯罪的嫌犯实行拘留措施,那么如需延长羁押期限,便须在拘留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请求的申请,并由检察院依据实际情况在接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正式作出批捕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此可见,自拘留开始至可能的逮捕决定下达为止,整个流程所耗费的时间有可能会累积至三十七个自然天数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