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刑事拘留期间,若无需实施逮捕措施,则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2、公安部门对于被拘留者,若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该期限可顺延一至四个工作日。
3、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长最长可达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审查的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