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其适用对象包括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虽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同样可以采用此项措施。若无刑事案件的发生,自然也就无需考虑取保候审的问题了。然而,在侦查阶段,倘若存在涉嫌犯罪但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等情况,可能会出现“不予起诉”或“撤案”的结果,此时便不再涉及到取保候审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