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累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取保候审与其并无直接关联。事实上,以下四点构成了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
首先,被指控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是依法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
其次,若其将有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如果被指控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且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