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果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传唤,那么传唤的时限不应超出12个小时。
然而,对于案情较为重大或者涉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传唤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至24个小时。
此外,传唤过程中严禁采用连续传唤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必须确保其享有充足的饮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