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拘留的第三十七日之后,公安部门有义务将该案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或是撤回该案。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则应依法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逮捕措施;反之,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无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嫌疑人即可获得保释候审或者实行监视居住的权利。以上即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