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法律框架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次数方面,实际上并未设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资格进行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尽管有时人们可能错误地认为律师仅进行过一次会面,但事实上,其背后所做的准备和协调工作远不止于此。律师们的主要职责是紧跟司法程序的进度,而非仅仅满足家属的需求。换言之,会见乃是辩护工作的起点,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奠基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