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特定情形之下,律师有权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拘禁之后,律师具备在第一时间内,即在短短的48个小时之内,首次与其会见的权利,而无须获得侦查部门的预先批准。此后,律师仍有权随时与当事人接触交流,然而若是陷入特殊状况之中,侦查部门则可能会对其会面行动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超过48个小时。
此外,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期间,侦查部门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