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
(1)本罪的主要打击目标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单位的合法财产权;
(2)其侵犯的具体对象则是这些单位的财产,包括那些实际已经归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控制和掌管之中的金钱财富,例如各种货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同时还应包括那些本身已经被本单位所拥有但尚未实际占有使用的财物,比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享有的债权;
(3)从财物的形态来看,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也包括无形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5)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6)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经济上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力,无论他们是否已经真正实现了这些权力,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