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之关键证据乃账簿及转账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定,证明犯罪成立之证据种类繁多;涵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在涉及挪用资金案件之中,账务证明显得尤为重要。账簿详细记录着资金的出入以及流向,可直观揭示出机构中存在多少资金,以及这些资金何时何地通过谁的手(账户),最终流转至何人手中(账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