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同案犯之间能否进行见面交流,其具体情形取决于司法机构针对他们活动所设置的限制性规定。通常而言,如果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并未明确禁止此类行为,那么这些被取保候审者就享有与普通民众相同的交流权利,然而,他们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串供或者干扰证人的行为。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为了避免对案件调查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司法机构可能会对同案犯之间的见面交流实施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