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尚未成年并且其现有父母无法担当监护角色者,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有意愿担任该职务之亲友或相关机构承担起监护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应对被监护对象的年龄以及智力发展水平进行充分考虑,尊重并满足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做出任何影响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决策时,更应该以被监护人的福祉为首要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