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在介入案件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交流并非必须等待其被正式批准逮捕后方能进行。在调查阶段,律师有权在侦查机构首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讯问后或是自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当日算起,凭借其持有之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人员的请求。而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同样可凭借上述证件直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因此,律师可以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规定和实际需求,灵活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会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