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决定期限,往往受到具体案件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明晰判定。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近亲戚或者委托的辩护律师等均享有要求修改强制措施的权力。任何级别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受到有关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请求以后,也须在同期三日之内给予清晰明确的回复;如果对于所提申请中的更改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需向申请人详尽地告知这一事实,并详细解释其中的缘由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