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人均可向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倘若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则他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有权代表其提出相关申请。
然而需注意,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为确保取保候审的公正性及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实际上会针对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选择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是那些极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
其次是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人;
再次是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人;
最后是那些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