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确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与案有关的群体中某人宣称其毫不知情,那么应对此情况所采取的方式将主要依据案件本身的独特特点来决定。在这过程中,法院将会深度分析和权衡诸多因素,包括被告方在事件中的主观知晓程度、其行为的本质特征以及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等等。因此,被告方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他们确实对此事一无所知,或者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性的协助行为。倘若能成功地证明自身无罪或罪责较轻,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