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若罪犯所获得的利润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则其通常将接受由法院裁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罚款。这些量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了协助;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