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定和量刑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可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性质相近、社会危害程度较为轻微且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特赦令予以宽恕并免除刑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受害人提起诉讼,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告知或撤销告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