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罪并不适用于管制这一刑罚方式。关于此罪行的裁量标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将被判处拘役且有额外罚金作为附加处罚。当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出现了以追求速度为目的、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或者驾驶员饮酒后仍驾车出行;抑或是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工作时,其所驾车辆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能力或者远远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以及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况,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