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周六及周日律师有权前往拘留中心探望在押人士。
此外,人犯在受到监管期间,若经案件处理机构核准,且经过公安部门审批,是有机会与其直系亲属通信或面谈的。同样地,在提起诉讼前,涉案人员均可与相关的律师见面交流。如果涉嫌者没有足够的资金聘请私人律师,他们也可以选择由法院指派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关于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次数,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时,需出示工作证件以及专门的介绍信。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