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本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们所需的材料如下:
首先是律师的执业证书(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其次,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即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然后,我们还需要准备好刑事辩护委托书(若此案为法律援助案件,则需出具相应的法律援助公函);
最后,委托人(通常情况下是当事人的家属)的身份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也必不可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