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进行律师会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要有合法的律师执业证件;
其次,需持有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函;
第三,如果是代理案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在完成上述手续之后,根据各个看守所各自的门禁系统,方可顺利进入会见场所。
然而,当案件已经交付执行时,家属的会见则需要出示与被会见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并严格遵循各看守所制定的会见时间表,在窗口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才能进入会见区域。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家属在前往会见之前,先与看守所取得联系,详细了解相关的会见规定,以便更好地安排行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