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目前在法律领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研究人员主张盗窃罪的主观要素必须包含直接故意,而另一些人则主张该罪不仅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同时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且实际上,间接故意构成的盗窃罪例子数不胜数。
然而,笔者个人认为前述第二种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在此,特就这一颇具争议性的议题发表几点尚显稚嫩的见解,以期能得到广大法律专家的指正。
2、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中,将故意犯罪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大类别。尽管两者皆属于故意犯罪范畴,即行为人都明确知晓其行为可能导致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后果,但它们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前者是积极地期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消极地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换言之,前者持有积极追求、期待的心态,而后者则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冷漠、无动于衷。这正是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核心特征所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