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辅警在特殊环境下,其行为方式有可能构成袭警罪的罪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袭击警察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包括了“担任公职的人民警察”以及“经法定程序配备武器装备并从事相关执勤、监管等公务活动的公安、国安、司法(监狱)、劳教管理等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假如在实际工作状态下,辅警所承担的职务职能与人民警察相同或者相似,并且实质上被视作人民警察的协助团队成员,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形中,该辅警或许可以被认定为“人民警察”的附属身份,进而满足袭击警察罪的主体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