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到国家正常的社会治理秩序;
其次,该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攻击;
再次,对于犯罪主体而言,其应当具备一般公民的资格,但在刑事责任能力上则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与辩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犯罪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实施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因此,这里的“暴力”不仅仅是对人施加的强制力,也包括对物体实施的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的强制力。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行为,则不构成本款犯罪。即如果仅仅是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只能构成一般妨害公务犯罪,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构成本款犯罪,不需要造成伤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