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属于公共安全范畴,具体而言,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构成了现实性的威胁,这也是其与其他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所在,这种威胁不仅针对特定个体,更针对广大不特定人群。
2.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并且情节恶劣;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构成本罪。在实际案例中,主要涉及的犯罪主体为机动车驾驶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