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执行机关主要即为公安机构,其责任在于对取保候审实施全面管理。在这期间,他们须严格监督并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报告以及不得对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等等。若有任何违规行为发生,公安机关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