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黑龙江省范围内,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国家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全国范围内对该问题的法律规范。事实上,所谓“取保候审”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强制措施,其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同时,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人群,也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享有决定是否对特定人员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