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为明确知晓相关金钱系犯罪所得及其派生的收益,却仍然实施了掩盖、隐匿这些财富的来源及性质的不法行为的个体和组织。这些犯罪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团体。以银行职员、会计人员等身份者为例,如果他们对所接触到的资金的来源心知肚明为非法渠道,但依然采取行动帮助转移或变相更改财产所有权,那么他们同样会被认定为洗钱罪的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