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妨碍公务罪单列为“袭警罪”,这意味着袭警罪与妨碍公务罪在某些情况下,在行为模式上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重叠。对于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民警施加以下行为者,应被认定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依照妨碍公务罪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采取撕咬、踢踹、抱摔、投掷等方式,对民警人身实施攻击性行为;
其次,实施打砸公务车辆或损坏、掠夺警察正在使用的包括警车、武器在内的各种警用装备;
此外,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袭击,但是以潜在的暴力行为来威胁和恐吓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民警,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也应按照妨碍公务罪予以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员,只要实施了袭警犯罪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协助的人,应视为共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袭警情节较轻或者仅限于辱骂民警,尚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