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主体方面,斡旋的实施方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提供信息和推荐的人则无此要求;
然而,斡旋的执行方必须充分利用自身职务或者身份所赋予的各种优势与便捷进行斡旋活动,至于介绍者是否需要运用此类优势,则完全取决于他们个人的选择。
在客观方面,如果斡旋者本人接受了贿赂,那么介绍者既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拒绝;但是,无论是斡旋受贿还是介绍受贿,其行为的本质都是为了帮助请托人获取不当的利益。因此,当这两种犯罪行为发生竞合时,应当被视为想象竞合,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选择对其中一项进行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