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案三年的罪犯,倘若能够成功阻止他人实施严重罪行,或提供关于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有用信息,并经过证实为真实可靠,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若能在犯罪过程中展现出杰出的创新精神和重大技术改革,亦同样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待遇;
此外,如果罪犯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之中表现出舍己为人的高尚品质,或者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发挥了突出作用,也将有可能得到减刑的优待;
最后,对于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做出过其他重大贡献的罪犯,也会酌情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