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自然人在毫不知情的背景下协助他人实施了强制性行为,依据中国现行法律的原则,他未必会被判定为侵犯人身权利的共同犯罪主体。究其原因,犯罪意图乃是构成犯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若行为人在完全无知悉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提供了援助,此类行为尚不能视为主要犯罪的实质性参与者。
然而,倘若他的行为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对犯罪活动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那么他可能会面临诸如“协助罪犯逃脱制裁罪”或者“过失犯罪”等其他罪名的指控。
至于最终的定罪结果,则需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